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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望城区城管执法局曝光1起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源案

来源:望城区城管执法局 作者:胡琳 编辑:张斌 2025-07-11 08: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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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融媒7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胡琳)今年,长沙市望城区城管执法局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对1起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源案件进行曝光,旨在通过“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切实筑牢法治防线,强化公众法律和规则意识,规范公共设施管理秩序。

2025年2月12日,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某地产项目时,发现该项目建设单位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未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将位于湘江北路与石乡路交汇处的路灯控制柜电源,以及石乡路005、007、011号路灯杆电源,违规接入其营销中心周边的树木亮化工程线路。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6天,望城区路灯管理所依据设备功率和运行时间核算,其单日盗用电量为53.88千瓦时(KW·h),单日产生电费44.61元。6天共盗用城市照明电力323.28千瓦时,产生电费共计267.66元。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后,当场责令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私接线路,恢复城市照明设施原状,当事人现场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区城管执法局对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源的行为,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缴纳相应的电费损失。

执法人员表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路灯、控制柜及其电源)属于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其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有严格的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入、改动或占用这些设施。一旦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统一规划、安全运行的管理秩序,不仅影响正常路灯照明,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如火灾、触电),危及公共安全。同时,执法人员呼吁广大市民和企事业单位都应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好我们美好的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如需使用公共资源或设施,请务必提前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并办理合法手续。

以案释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望城区城管执法局

作者:胡琳

编辑: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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