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望城新闻网 作者:望城新闻网 编辑:姚泽子 2013-12-31 08:12:59
—分享—

望办发〔2013〕56号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办公室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办公室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文学艺术奖”

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文化望城”建设,进一步浓厚全区文学艺术创作氛围,充分调动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文学艺术精品创作,促进望城文学艺术事业进一步繁荣发展,特设立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文学艺术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雷锋文学艺术奖”为望城区文学艺术最高奖。奖励的文学艺术作品必须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的和谐统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正气。评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文学艺术奖”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雷锋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任顾问,区委常委、宣传部长任组长,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纪委、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化体

 

  育广播电视局的分管负责同志和区文联主席为成员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奖励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分管文化工作的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奖项设置,设立与文学艺术门类相对应的、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评审领导小组聘请,并在评审领导小组授权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对 象

 

  第四条 望城区各级各类单位(团体)或者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有独立知识产权或奖项荣誉的原创文艺作品。

 

  奖励的文学艺术作品涵盖文学、戏剧、影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绘画、曲艺、民间艺术(包括陶艺、石雕、剪纸、皮影)等文学艺术门类。

 

  第五条 代表望城参加国际性或者中央、省、市重大文艺活动的团体或个人。

 

  第六条 为全区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七条 凡属国家和省、市行政指令性参赛参演参展且所需经费已保障的,或者在商业性质的比赛、演出、评比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不纳入本办法评选奖励对象。

 

  第三章 奖项设立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 “雷锋文学艺术奖”设立“突出成果奖”、“优秀新作奖”、“文艺领军人物奖”和“优秀组织单位奖”四个奖励项目。

 

  “突出成果奖”、“优秀新作奖”和“优秀组织单位奖”每年评选奖励一次,“文艺领军人物奖”每三年评选奖励一次。

 

  “雷锋文学艺术奖”奖励资金列入常年财政预算。

 

  第九条 “突出成果奖”评选奖励范围和标准:

 

  1.获得中宣部主办的精神文明建设戏剧、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电视剧(包括文艺专题片和动画片)、广播剧、歌曲、图书(限社会科学方面)、理论文章(限社会科学方面)“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其中,最高奖项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入选作品奖给予20万元的奖励,如有其他奖项则由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标准。

 

  2.在国际公认的比赛、演出、评比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3.获得由文化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主办的全国性常设文学艺术奖项的作品。奖项包括:文华奖、群星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戏剧梅花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舞蹈桃李杯、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中国百诗百联奖与文艺创作相关的图书出版类奖项(含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出版新人奖)等。

 

  4.获得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湖南省作家协会、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等主办的全省性常设文学艺术奖项的作品。奖项包括:湖南省“五个一工程”奖、湖南省文学艺术奖、毛泽东文学奖、沈从文文学奖、湖南省青年文学奖、张天翼儿童文学奖、湖南艺术节“田汉大奖”、湖南艺术群文奖、湖南广播电视奖等。

 

  5.获得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委宣传部、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长沙市作家协会等主办的全市性常设文学艺术奖项的作品。

 

  获得“突出成果奖”的文学艺术作品(除获得中宣传“五一个工程奖”外),有明确奖励资金的,按所获奖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无明确奖励资金的,参照同级别奖项奖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本办法颁布之后,新设立的国家、省、市级文学艺术奖项,参照相应级别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优秀新作奖”奖励范围和标准:

 

  1.首次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有重要价值的文学艺术专著、专辑;

 

  2.首次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发表的有重大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

 

  3.在市以上流传、展演或播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

 

  4.在全国、省、市、区重大文化活动中被采用的文学艺术作品。

 

  获得“优秀新作奖”的文学艺术作品,给予2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文艺领军人物奖” 奖励范围和标准:在文学艺术领域,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学术造诣高深,业务成就突出,社会影响广泛,有国内外同行承认的代表性作品及其他有影响的重要成果;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运用现代科技推动文学艺术事业创新和发展,并做出重要贡献;

 

  3.在组织文学艺术活动、推动文学艺术交流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获得“文艺领军人物奖”的个人,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优秀组织单位奖”奖励范围和标准:为全区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

 

  获得“优秀组织单位奖”的集体,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不重复奖励。如同一作品多次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则按其获得的最高级别奖项或者最高额奖金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望城区“雷锋文学艺术奖”的表演类作品,应当接受望城区组织的公益性演出活动的邀请参加演出。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1日-15日接受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对上一年度奖项的申报。

 

  申报者应当按照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作品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评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年度“雷锋文学艺术奖”奖项。

 

  第十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区内媒体对拟奖励的文学艺术作品、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文学艺术作品、对象,专家评审委员会需进行复议,复议后再由评审领导小组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评审领导小组组织颁奖仪式,向获奖者颁发“雷锋文学艺术奖”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雷锋文学艺术奖”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因知识产权、奖项荣誉权、署名权、奖金分配等引起的争议,由申报单位(团体)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项和奖金。违反的,撤销已颁发奖励项目并追回奖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雷锋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来源:望城新闻网

作者:望城新闻网

编辑:姚泽子

阅读下一篇

返回望城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