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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重奖3起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典型案例

来源:望城融媒 作者:盛月娇 编辑:周慧欢 2024-05-10 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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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融媒5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盛月娇 通讯员 郭恩)生产经营活动贯彻社会全过程,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督促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是执法目的重要的一环,而层出不穷的风险隐患考验着我们的监管执法能力,做到牢牢把握高质量安全生产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常态化深入企业防风险、除隐患,以“见识多广”锤炼“火眼金睛”至关重要。近期望城区应急管理局办理了一批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案件,并给予举报人重奖。

1、 王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3年9月21日,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丁字湾街道湘江北路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在湘江北路与双湖路交叉口东侧200米处发现2台经改装猎豹汽车上设有储油罐、加油装置,以及“经营国标柴油”名片1张、中国石化湖南石油油品出库凭证1张、“出库单”柴油经营票据7本、销售单据92张。经查,2台猎豹汽车及车上物品为王某所有,王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2台经改装猎豹汽车内设置柴油储罐和加油装置,从2023年2月起,从中石化长沙某油库购进柴油,以市场油价销售给某工地 、某沙场等单位和个人,至查获日共销售柴油52291.53升,涉及金额37.5619万元。

【处理情况】

王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储存物品,没收违法所得37.5619万元,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25万元奖励。

【典型意义】

通过改装车辆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其违法行为流动性强,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本案执法人员通过近3个月的调查取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本案的查处对此类违法行为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二、许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3年10月18日,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山街道喻家坡社区附近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一台小汽车在后备箱内和后排座椅放置12个装有汽油的铁质油桶及经营记账本一本、相关笔记7张、“出库单”一本、“送货单”汽油经营票据一本。经查,小车及车上的油桶等系许某所有。许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23年10月起,以电话联系、凭信用购买方式,先后从一龚姓商贩中购买危险化学品(汽油)8200升,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用户后,用车辆流动销售营利。至查获日,已销售危险化学品(汽油)7880升,销售金额57795元。

【处理情况】

许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23年12月18日,望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汽油),没收违法所得57795元,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8万元奖励。

【典型意义】

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或爆炸概率高、危害大。本案涉案人员心存侥幸,在未经许可、无任何安全设施和防范的条件下非法经营汽油,且以流动的方式进行销售,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抽样送检等锁定证据,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有力打击了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行为,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湖南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2日,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宝湾物流园进行安全检查,在物流园一仓库内发现“钵香魂火”固体酒精17280kg、精品火锅燃料8100kg。经查,该仓库内的所存危险化学品系常德市某能源经营部(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所有,该经营部与湖南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仓储服务委托协议》,委托湖南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寻找专用的危货仓库存放,但湖南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仅将上述危险化学品易燃固体储存在丙级仓库内。

【处理情况】

湖南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业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对湖南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电商的兴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大量出现,为便于经营,经常委托仓储服务公司(中介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受委托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储存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且其存储形式多样,隐蔽性较强、取证难,牵涉面广,危害性较大,难以监管。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正确储存危险化学品,具有引导警示作用。

【以案释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来源:望城融媒

作者:盛月娇

编辑:周慧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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