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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未成年人保护之学校保护篇

来源:绵阳教体 编辑:史旺 2024-01-30 2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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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未成年人创设一个更安全、健康、温馨的成长环境,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综合性法律,全面覆盖了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司法六大保护内容,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作为教育部首部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的专门规章,系统构建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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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未成年人保护之学校保护专题课堂,了解学校有哪些保护职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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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黑板,基本知识点要知道:

◆ 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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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问题,学校保护主体有哪些?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说“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专章也规定了幼儿园的保护职责,同时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参照章节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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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划重点,学校保护职责须谨记: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了学校要保护学生的人格权、平等权、受教育权、隐私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休息权、财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

◆ 尊重和保护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平等对待每个学生

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保护受教育权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应当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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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隐私

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保护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

  • 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

  •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

  • 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 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 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

  • 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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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学生欺凌

  •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 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

  • 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评估

  • 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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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侵害、性骚扰

  • 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

  • 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 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其他关爱保护

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禁止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图片、视听作品等,以及商业广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现象进入校园。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进行心理健康辅导。

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

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预防和制止教职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师德规范禁止的行为。

……

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学习技能的主阵地,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切实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筑牢“安全墙”,织密“防护网”,为未成年人撑起“守护伞”。

来源:绵阳教体

编辑:史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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