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微腐败” 避免大祸害》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党校 谭丽容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首次提出“微腐败”,特别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之后,中纪委全会多次强调“微腐败”问题。可以说,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治理“微腐败”将是今后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从“微腐败”的识别、“微腐败”的危害性、“微腐败”的产生根源以及如何治理“微腐败”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微腐败”;预防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大对腐败治理力度,建立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紧紧扎牢“不能腐”的笼子,不断构筑“不想腐”的堤坝,书写了人类反腐败斗争历史新篇章。但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同时强调,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将长期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面临不少顽固性、多发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用三个“任重道远”描述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在形形色色的腐败当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了“全党要高度警惕微腐败”,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之后每年的中纪委全会他都对“微腐败”问题作出部署。但当前学术界与政界对“微腐败”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微腐败”虽易发多发,但治理难度极大、治理效果不是很明显。基于此,本文就以“微腐败”的界定、主要危害、形成原因以及如何预防与治理进行课题研究,以期对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现实意义。
一、正确识别“微腐败”
(一)关于“腐败”
“腐败”一词的概念原本是从生物学的角度进行阐述的,原意是食物因变质而产生臭气、刺激味和毒性物质的一种自然现象。《现代汉语词典》对腐败的解释为:腐烂;(思想)陈旧;(行为)堕落;(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现一般被用来引申为因公职人员在职位上作风不正、行为不端而引起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一部分学者把人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不履职、不作为、得过且过、敷衍塞责等现象也归列于腐败问题。
在现实中,腐败指的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或其影响力,侵犯公共利益,以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目的的行为。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包括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主要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一些非营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公共权力;腐败行为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牟取私利,即“以权谋私”。
依据涉案金额,腐败大致分可分为“微腐败”“大腐败”和“巨腐败”三种类别(表一)。
(二)关于“微腐败”
1.“微腐败”释义。“微腐败”是腐败的一种类型,是指掌握着“微权力”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其行为的后果看似损失较小或影响不大,且达不到立案标准的腐败行为。“微腐败”的主体比较广泛,既包括高层的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也包括基层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但主要发生在基层。
2.“微腐败”特点。严格来说,“微腐败”不是一个学理意义上的概念,是相对于实践中的“大腐败”“巨腐败”而言的,其典型特点主要有:一是实施主体权力微。“微腐败”主体权力往往是微小的,是“微权力”产生的“微腐败”。二是标的物微。“微腐败”涉及的标的物或金额非常小,一般不超过30000元,有的甚至看起来微乎其微,如对待群众态度冷漠、下基层时接受一点土特产、收受别人作为感谢费的微信小红包等。三是与群众的距离微。“微腐败”多发生在我们身边,距离群众很近、基层属性浓厚。四是影响看似微。很多的“微腐败”被认为是礼尚往来,人之常情,在实践中往往被认为是不正之风,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具有较大的迷惑性,导致公众对其习以为常,看起来影响非常小。
3.“微腐败”的主要类型。“微腐败”的主要类型及具体表现概况如表二:
二、“微腐败”隐藏大祸害
“微腐败”其实在大家身边并不少见。审视近年来发生的“微腐败”案例,往往涉案人员级别不高、权力不大,寻租空间却不小。他们中有的麻木不仁、吃拿卡要,有的雁过拔毛、假公肥私,有的优亲厚友、弄虚作假,有的甚至强取豪夺、涉黑涉恶。“针眼大的窟窿透过斗大的风”,“微腐败”表面虽“微”,实质还是“腐”,决不能小看“微腐败”的危害性。
1.扩张政府行政成本。“筷子底下一头牛,屁股底下一栋楼”,就是对“微腐败”行为产生巨大的行政成本的一种绝妙讽刺和生动说明。政府的行政成本包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政府机构正常运行需要消耗的资源。“微腐败”主体不作为、乱作为等都会扩大政府的行政成本。间接成本是指政府行政决策所付出的代价,这部分代价是不是值得,取决于决策是否正确,如果决策失误,必然会导致不必要的政府开支。与一个贪污受贿几百上千万而被媒体曝光的大腐败分子相比,一个“微腐败”行为造成的损失,似乎有些微不足道,但处于“微腐败”状态的人远比腐败分子多得多,累计“微腐败”造成的损失,绝对不会是个小数目。
2.催化干部恶性腐败。从直接影响看,“微腐败”可能导致的直接破坏较小,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微腐败”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是导致党员干部恶性腐败的诱因。一方面,腐败分子可能只是简单地收受一些轻微的好处利益,在心理上认为自己并没有违法犯罪,并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正是这种“微腐败”心理笼罩下,使得他们一次一次地接收“不多不多,不算腐败”的自我暗示,量变最终形成质变,长时间的“微腐败”后,最终会涉足恶性腐败。另一方面,长期处于“微腐败”状态中,反复不断地被侵蚀,行为人对于腐败的接受程度和宽容度会逐步提高。可能在初期阶段,还只能接收一张几百块的购物卡等,随着“微腐败”的腐蚀,渐渐就能接收巨额利益。也许初期,行为人还会存在一些道德上对自己的谴责,但随着时间流逝,其对欲望的追求越来越难以满足,而道德和法律在行为人心中的约束作用也被长期的“微腐败”消耗殆尽,演变成已经违法乱纪的恶性腐败行为。
3.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即便干部的职位再低,但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相比“远在天边”的“大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的“小苍蝇”更加深恶痛绝,其恶劣影响和危害程度不亚于一些大案要案。公职人员的“微腐败”行为尽管只是一种个体行为,但由于其身处社会的管理阶层,群众往往是从他们的言行来评论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就是说,群众眼里个体的“微腐败”,就等同于政府、执政党的腐败。因此,“微腐败”的行为一方面导致公职人员应有的勤政廉政的形象不复存在,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4.败坏党风政风民风。“微腐败”行为盛行的地方,必定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送礼不办事,和谁关系好就为谁办事,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完全丧失党性原则,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被动摇,党组织政治生态也必然遭到严重破坏,并且会逐步形成一种与主流价值并行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其外在的行为是认同和支持“微腐败”行为及“微腐败”现象,甚至希望自己有机会“微腐败”,最终形成“微腐败”文化,“微腐败”文化的可怕之处,就在于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一点一滴地改变着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败坏党风政风民风。
三、“微腐败”折射大问题
“微腐败”危害巨大,它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形成的,更不可能是单个原因简单造成的,而是长期以来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形成的。
1.认识错位。在做这个课题的过程中,笔者曾做过一些调研,从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图1),被调查者对“微腐败”不了解的比例占61.89%,从侧面反映出人们对“微腐败”认识程度不够。同时在调研访谈中我们发现,多数人员对“微腐败”存在错误的认识:如有的人认为我位卑权小,不可能有“微腐败”的机会,殊不知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也是“微腐败”;有的认为人情交往、占公家便宜、吃吃喝喝、决策失误等行为仅仅是“灰色地带”而已,不是腐败行为,既上不了纲,又触不了法;有的认为“微腐败”占的这些小便宜,与一个贪污受贿几百上千万而被媒体曝光的大腐败分子相比,“微腐败”行为造成的损失,有些微不足道,危害性不大。殊不知处于“微腐败”状态的人远比腐败分子多得多,累计“微腐败”造成的损失,绝对不是个小数目。这些错误认识导致少数干部讲义气不讲原则、讲亲情不讲党性、讲圈子不讲组织,不知不觉触碰纪律的红线。
图1 “微腐败”了解程度调查
2.制度缺失。近年来,“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紧,但当前针对“微腐败”的制度约束与中央提出的要求仍有距离。首先是制度不全。目前我们国家为预防腐败制定了不少的制度,但对“微腐败”尚缺乏系统的制度,如对“微腐败”缺乏清晰的界定,系统的勾勒,往往只对某个领域的“微腐败”行为作出了要求。其次是制度欠实,缺乏操作性。如从2014年开始禁止使用高档酒,但是对于什么是高档酒、多少价格的酒算高档酒没有划定标准;又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操作中,对于情节较轻较重严重界定模糊、难以精准实施。最后是制度不严,效果欠佳。虽然说我们国家制定了许多预防“微腐败”的制度,但有些制度确实形同虚设,并没有遵照执行。如民主生活会制度在现实中执行不是很到位,呈现出“你好我好大家好”“你不批我,我不批你,你若批我,我必批你”等现象,达不到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的效果,导致有些人产生侥幸心理,钻政策的空子,直到从“微腐败”走向最终的“大腐败”。
3.监管不力。在政治生活中,权力的下放与权力的监督必须保持平衡。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对“微腐败”存在监督失灵的情况,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大数据监督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有的人怕上级打击报复不敢监督,怕同级议论不便监督,怕下级民主评议不愿监督,造成了“微腐败”分子的肆意妄为和变本加厉。2018年被查处的长沙某个街道的站所负责人在忏悔书中写道:“我堕落到这个地步,不是一开始就这样肆无忌惮的……在我起初下拨付危房改造资金做假账时,分管领导没有认真审核发现问题,没有人提出异议……要是当时有人能够监督我、提醒我,甚至批评处分我,我也不至于到如今这个地步啊”。可见,监管不力对“微腐败”滋生有助推作用。
4.文化局限。中国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其中有许多优秀思想一直传承至今,推动着社会不断进步。但是,传统文化也有些局限,如官本位思想、圈子文化、熟人社会等,这些传统思想对“微腐败”的产生影响不小。官本位思想对于为官者主要体现为权力观扭曲,特权思想严重,高高在上、脱离群众,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而对于民众则主要体现在畏官、敬官、崇尚当官。这种官本位思想的后果往往导致大家都想当官,当官则想捞点好处,捞点好处也是人之常情的“微腐败现象”。“圈子文化”导致的“微腐败”也不少,对于离自己最近圈子的亲人一般会不遗余力的帮忙,甚至为其实施“微腐败”行为,对于第二个层次的关系一般会视情况帮忙,而对于后面的圈子则可能会出现不给好处不办事的行为。熟人社会反映出的就是我们中国人在办事的过程中,首先考虑的就是有没有熟人。诚然,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为熟人办事无可厚非,但为了熟人逾越纪法,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优亲厚友、拉帮结派”就是“微腐败”。公众虽普遍对“微腐败”行为憎恨,但事涉其身时,又大多宽容、默许甚至希望获取“微腐败资格”,在这种社会观念的浸染下,公众对各种“微腐败”现象见惯不惊。
四、“微腐败”治理需坚决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决不姑息。”
“微腐败”虽“小”,但再小的腐败也是腐败,不能不引起重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微腐败’也可能是‘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的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因此对待“微腐败”决不能有“微态度”,要把思想教育、制度约束、监督制衡、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创新手段、转变思路、加大力度、多管齐下,对其无微不“治”。
(一)织密监督“微权力”的天网,打造“不敢腐”的高压态势
权力的合理运行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作用,预防与治理“微腐败”,就要加强来自各方面的监管,形成全面的监督合力,以此加大对基层“微腐败”的震慑力,让“微腐败”无处藏身。
1.发挥好内部监督的作用。在当前的权力监督体制中,内部监督的形式虽然比较健全,但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对于“微腐败”监督通常流于形式。务必强化各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巡视巡察部门对“微权力”的监督作用。通过开展“微腐败”问题线索排查,利用查账、暗访、审计等手段,纠正工作人员“微权力”滥用等问题;充分利用举报、信访等手段,严查违规用权、办事不力、侵犯人民利益等问题。
2.鼓励、引导人民群众主动监督。毛泽东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能不敢松懈。”群众理应参与到“微腐败”治理过程当中去,成为“微腐败”治理的重要力量。要为广大群众开辟一条安全通道,让其能够将民意及现象反馈给相应的职能部门,使基层群众能参与反腐工作当中。同时,党委和政府也应该利用各种方式动员群众,对群众进行动员宣讲教育,让其知道什么是“微腐败”“微腐败”的祸害及相应的举报方式,打消群众对反映问题的疑虑,使群众有意愿有途径参与“微腐败”治理。
3.善用信息化手段全方位监督。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当下,信息化已经进入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顺应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大势,时俱进推进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让信息化助力“微权力”监督。采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打造廉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构建“微腐败”问题线索筛查系统、监督执纪智能比对系统等,提升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精准化与高效化。巧妙地运用信息化监督,将“人在看”变成“云在算”。
(二)扎牢“微制度”的笼子,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引致腐败的滋生。预防“微腐败”,必须靠精细化的制度给“微权力”套上“紧箍咒”。
1.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明晰“微腐败”治理的标准。“微腐败”难以治理的原因之一就是治理标准模糊,导致出现执法盲目的状态。预防与治理“微腐败”,就是要明晰“微腐败”治理标准,要对“微腐败”的界定、如何惩治等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便于大家遵照执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刑法》《反腐败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对涉案金额3万元以下的“微腐败”都没就其内容、形式、要件、后果做统一规定。建议参照《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制定可操作的、有实际意义的“微腐败”治理实施细则。
2.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减少“微腐败”的数量。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例如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透明,有助于将“微腐败”行为或是可能产生“微腐败”行为的信号直接暴露在阳光下,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做到预防或是治理。信息公开制度在不影响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细化公开相关法律细节,并做到责任到人,并纳入考核体系。除此之外,相关公职人员激励制度、财产公开制度、轮岗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预防“微腐败”的发生。
3.制定“三清单”制度,有效控制“微腐败”风险。建议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相关单位及部门要针对本单位不同岗位及业务特点,系统梳理“三清单”。责任清单、权力清单、问题清单可以针对不同岗位及业务特点,明确责任、权力、义务、岗位风险,通过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干部进行廉政画像,将工作分工、兴趣爱好、社交情况、岗位廉政风险点等方面进行精准画像,强化对“微腐败”的预防。例如长沙市某区针对全区副科级以上的干部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干部进行廉政画像,包括工作分工、兴趣爱好、社交情况、岗位廉政风险点等方面进行了精准画像,这就是预防“微腐败”的一个很好的措施。
(三)营造“不微腐”的社会环境,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
1.加强思想引导。自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提出“微腐败”,之后中纪委历次全会都旗帜鲜明提出,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要引导身边的公职人员对此要有清晰的认识,要认识到这种严,是由“一时严”到“长久严”、“局部严”到“全局严”、“上面严”到“下面严”,这势必会加大对“微腐败”的治理力度。要引导公职人员常算“微腐败”的“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健康账”这“人生七笔账”;要引导公职人员注重“慎始”“慎好”“慎友”“慎微”,谨防小问题变成大错误。
2.加大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要善于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要分门别类、在各行各业开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评比,树立身边廉洁先进典型,加强示范宣传教育;通过举办警示教育培训班、召开警示大会、观看“微腐败”电教片、以案说纪、现身说法等教育方式,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借助媒体、专题讲座、教育基地、廉政文化墙等加强对“微腐败”主题宣传教育,让公众认识“微腐败”、痛恨“微腐败”、远离“微腐败”。
3.弘扬廉洁文化。“微腐败”之所以难以根治,是因为它有一定的文化土壤,因此大力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才是根治“微腐败”的根本性措施。这种廉政文化一旦形成和固化,其所表现出来的道德约束力,往往比正式制度更有力度,更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汲取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优秀廉政文化中蕴藏着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积极因素。白居易“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的无私境界,王冕“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的高尚情操,于谦“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的清廉追求等,直到今天依然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要传承红色文化。红色基因是优秀廉政文化的理论精髓和思想源泉之一,也是新时代廉政文化建设必须传承的精神财富。井冈山时期,红军就制定了惩治贪污的相关条例,“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日着草鞋干革命,夜打灯笼访贫农。”这首山歌是对当年中央苏区干部不怕艰苦、廉洁奉公的真实写照。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把一个贫穷、闭塞的陕甘宁边区建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典范。红色热土长沙有着众多的革命先辈,如毛泽东、刘少奇、胡耀邦、雷锋等等,他们留下的很多廉洁故事值得挖掘、认真传承。要弘扬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是廉洁文化的核心,也是治理“微腐败”的利器。要强化公职人员及公民法治思想,教育引导其用法律的思维观念来处理问题,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归办事,引导公民依法维权、认同规则、尊重程序。按照程序法律办理的事情多了,吃拿卡要等现象自然而然的就少了,“微腐败”生长的土壤也就不见了。
参考文献:
[1]二十大报告、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十九届中纪委历次全会、人民政府网、《心理学》等。
[2] 李威 . 基层“微腐败”的危害及治理建议[J].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6(6)。
[3] 李明 . 农村基层“微腐败”,全面小康“大祸害”[J]. 人民论坛,2017(7)。
[4] 卜万红 . “微腐败”滋生的政治文化根源及治理对策[J]. 河南社会科学,2017(6)。
来源:望城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邹晨虎